浩博电池网讯:据4月6日德新社消息,德国联邦政府内阁通过了旨在摆脱化石燃料、加速清洁能源发展的一系列立法草案,集中提出了对多项能源法案的修订建议,并且设立了两阶段目标:2030年实现80%的可再生能源供电,2035年争取实现100%可再生能源供电。
立法草案还对各可再生电源发展目标进行了细致规划,主要包括光伏、生物质和风能。
这一系列立法草案已提交德国联邦议会,并进入相应的立法程序。
一份“加倍紧迫”的法案
德国政府在立法草案中明确提出,“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符合公共利益且服务于国家安全。”
在此宗旨下,立法草案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改。据悉,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0年出台,经历了6次修订。2012年版法案首次吸收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长期目标,提出2050年实现80%可再生能源供电。法案最新一次修订在2021年,提出所有电力行业和终端用电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并进一步增加各类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装机。
德国副总理兼经济与气候行动部长罗伯特·哈贝克表示,在气候危机和俄乌冲突的双重背景下,这一法案“加倍紧迫”。他指出:“近期的一些事件表明,摆脱化石燃料并持续发展可再生能源至关重要。”
气候能源智库Ember的欧洲负责人查尔斯·摩尔这样评价德国新立法草案:“这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和国际能源政治来说是一个重要时刻。德国的行动证明一个发达经济体可以迅速切断电力系统对化石燃料的依赖。更多的国家加入在2035年实现100%清洁电力的行列只是时间问题,这也证明净零承诺可以做到言出必行。”
国际可再生能源署知识、政策与融资中心主任拉比亚·费鲁基提醒德国应注意在这一过程中的人才培养问题:“德国是为能源部门低碳转型设定了雄心勃勃的技术目标的几个主要经济体之一。然而,除了从技术角度出发处理能源转型问题,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政策来加速培养相关人才。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行业将需要约3800万人。为使人力需求与人才技能相匹配,综合考量能源转型、劳动力需求和教育发展的互动至关重要。”
光伏和生物质领域的新目标
目前,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的42%左右,海上及陆上风电、光伏和生物质能是德国最主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来源。为在2030年实现80%可再生能源供电,此次的立法草案明确了具体的装机目标:到2030年,太阳能装机达2150万千瓦,陆上风电装机总量达1150万千瓦,海上风电装机总量达300万千瓦。
在光伏领域,立法草案要求调整光伏发电发展路径、目标和装机量,逐步达到每年新增装机220万千瓦;在新增的光伏装机中,屋顶光伏和地面光伏应各占一半,并向并网的私营和公有光伏电力供应商提供补贴。为提高参与方的多样性以及本土居民对风能和太阳能项目的接受度,与欧盟的规定一致,德国本土能源公司将在5年内免除公开招标程序。
在生物质能领域,立法草案支持高度灵活的调峰电厂使用生物质能发电,发挥生物质能作为可储存能源的优势,服务电力系统整体发展。同时,立法草案计划从2023年起,生物质能发电招标量将逐渐减少,生物甲烷发电招标量将增加到每年60万千瓦。未来,生物甲烷将仅用于高度灵活的调峰电厂。此外,有限的生物质资源未来将更多用于脱碳难度较高的领域,如运输业和工业。
鼓励更多资本进入风能领域
风能是本次立法草案的一个亮点。立法草案对德国风能的发展细分为海上、陆上两部分进行了详细规划,不仅设立了装机目标,还涉及相关优惠政策,以鼓励资本进入。海上风电装机增长分3步走:2030年至少达到300万千瓦,2035年至少达到400万千瓦,2045年至少达到700万千瓦。陆上风电则计划保持平稳速度增长,调整陆地风力发电发展路径、目标和装机量,逐步达到每年新增装机100万千瓦。
为降低海上风电融资成本,法案建议在已完成集中预调查的区域降低招标价值,帮助投标人申请为期20年的差价合同(ContractforDifference),同时在市场价格高涨时避免运营商超额收益。在未完成集中预调查的地区也要开展招标,但将以定性标准和投标方报价为准。定性标准包括风机发电量、签署购电协议(PPA)、与自然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兼容性、风机叶片可回收性四部分。同时立法草案明确,投标付款收入(bidpayments)的70%将用于海上风电电网征税,20%用于自然保护,10%用于环境友好型渔业。
为支持陆上风电发展,立法草案为每个联邦州分配2%的土地用于安装风电装机,目前各州这类用地占比平均约为0.8%。考虑到此前用地冲突阻碍了陆地风电装机的增加,本次立法草案规定,风电装机可以在最低级别的保护区内或无线电导航装置及气象雷达设施附近安装。
全球风能协会CEO本·巴克维尔表示:“德国的新政策表明,风能和可再生能源是通往更安全、更有韧性的能源系统的渠道。德国政府表示将落实融资,让对陆上和海上风能投资的强大激励延续到2045年,同时将简化许可程序,以确保项目的快速开发和部署。风能作为保护能源消费者和支持可持续增长的手段,在保障公共利益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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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耗电:≤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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