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博电池网讯获悉,6月27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两部门表示,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转换工作,保证市场平稳过渡。二是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引导,密切关注和跟踪了解政策出台后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切实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确保减免税政策落实落地落细。四是发挥跨部门数据共享的优势,不断丰富和拓展跨部门协作基础,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切实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质效,充分发挥好税收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更好地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配合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创新发展,从引导和规范的角度,允许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以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作为车辆购置税征税对象。为准确区分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要求销售方销售时应分别核算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销售额并与动力电池分别开具发票。
详情如下: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
就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请问本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新能源汽车融汇了新能源、新材料和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多种变革性技术,能够推动汽车从单纯交通工具向移动智能终端、储能单元和数字空间转变,并带动能源、交通、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也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引擎。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进入快车道,自2015年以来,产销量已经连续八年增长,位居全球前列。但也要看到,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仍处在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转轨过程中,关键核心技术和零部件仍存在一些短板弱项,上游资源保障能力较弱,基础设施支撑不足,抗风险能力还不够强,产业发展面临的竞争环境压力大。
为了巩固并保持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竞争优势,加快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1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主要考虑是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激励作用,引导有关方面抢抓发展机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断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2.问: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同时,为引导企业加快技术研发和升级,还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等情况,优化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技术要求。
二是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进行明确。即动力电池与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三是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要求车企在汽车出厂环节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和符合条件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标注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标识和发票等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
四是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情形的处理问题作出明确。
3.问:将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答:这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涉及多方面政策调整,包括对新能源乘用车设定减税限额、调整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重新发布享受减免税车型目录等,前期需要做的准备很多,我们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转换工作,保证市场平稳过渡。二是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引导,密切关注和跟踪了解政策出台后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切实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确保减免税政策落实落地落细。四是发挥跨部门数据共享的优势,不断丰富和拓展跨部门协作基础,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切实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质效,充分发挥好税收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更好地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4.问:《公告》实施后,购车人和汽车企业的操作上有什么变化吗?
答:在车辆销售环节,购车人申报享受车辆购置税时沿用此前方式,基本没有变化。
在车辆生产环节,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此外,对已列入《目录》、符合规定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
5.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如何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答:为配合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创新发展,从引导和规范的角度,允许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以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作为车辆购置税征税对象。为准确区分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要求销售方销售时应分别核算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销售额并与动力电池分别开具发票。符合以上要求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时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6.问:《公告》针对新能源乘用车设定了减免税限额,具体怎么计算呢?
答:《公告》规定2024—2025年免征车辆购置税,同时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举例来说,李某在2024年2月5日,购买一辆符合《公告》要求减免税标准的新能源乘用车,以销售价格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3万元(30×10%),按免税政策免税额为3万元,未超过3万元的免税限额,李某无需缴纳车辆购置税;以销售价格5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应纳税额为5万元(50×10%),按免税政策免税额为5万元,超过免税限额2万元,李某可享受3万元的免税额,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2万元。
《公告》规定2026—2027年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时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举例来说,张某在2026年3月1日,购买一辆符合《公告》要求减免税标准的新能源乘用车,以销售价格3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3万元(30×10%),按减半征收政策减税额为1.5万元(3×50%),因未超过1.5万元的减税限额,按政策规定,张某可享受1.5万元的减税额,需缴纳车辆购置税1.5万元;以销售价格5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应纳税额为5万元(50×10%),按减半征收政策减税额为2.5万元(5×50%),因超过1.5万元的减税限额,按政策规定,张某可享受1.5万元的减税额,需缴纳车辆购置税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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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密度:125-160Wh/kg
充放电能力:5-10C(20-80%DOD)
温度范围:-40℃—65℃
自耗电:≤3%/月
过充电、过放电、针刺、 挤压、短路、
撞击、高温、枪击时电池不燃烧、爆炸。
动力电池循环寿命不低于2000次,
80%容量保持率;
电池管理系统可靠、稳定、适应性 强,
符合国军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