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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国标要求

发布者:【浩博电池资讯】 发布时间:2023-12-07 10:12:17 点击量:1

(1) 蓄电池应能在-15~+45℃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2) 蓄电池的正负级应有明显标志,外观不能有变形、漏液及污迹,在使用中应无渗液、漏液、爬液和膨胀现象。

(3) 蓄电池的壳、盖应符合GB/T 2408-1996中的第8.3.2FH-1(水平级)和第9.3.2FV-0(垂直级)的要求。

(4) 蓄电池能承受50kPa正压或负压而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不变形。

(5) 标称值为12V的蓄电池按规定试验,10h率的容量第1次循环不低于0.95C10,第3次循环应达到C10;3h和1h率的容量在第4次和第五次以前达到,放电终止电压应符合表1的规定。

(6) 放电终止电压要求 表1

序号 放电率 蓄电池放电单体终止电压(V)

1 10h 1.80

2 3h 1.80

3 1h 1.75

(7)蓄电池以完全充电状态的电池2CA放电5min或10CA放电5S。

极柱、内部汇流排不应熔断,其外观不得出现异常。

(8)蓄电池静置28天后,其容量保存率不低于96%。

(9)蓄电池密封反应效率应不低于95%。

(10)蓄电池在正常工作过程中,不应有酸雾逸出;在充电过程中遇有明火,内部应不引燃、不引爆。

(11)蓄电池的安全阀有自动开启和关闭的功能,开阀压应是10~35kPa,闭阀压应是3~15kPa。

(12)蓄电池在使用前一般应进行补充充电,蓄电池最大充电电流不大于2.5 I10(A),最大补充充电电压不大于2.35V/单体,均衡充电单体电压为2.30~2.35V(25℃),浮充充电单体电压为2.20~2.27V(25℃)。

(13)蓄电池组进入浮充状态时,各蓄电池之间的端电压差应不大于500mV(12V)。

(14)单体蓄电池和由若干单体组成一体的组合蓄电池组,其中各电池间的开路电压最高与最低差值应不大于100mV(12V)。

(15)电池间连接电压降△U≤10mV。

(16)采用封口剂的蓄电池,在温度-20℃~+55℃之间,封口剂不应有裂纹与溢流现象。

(17)循环使用寿命:80%放电深度时>800次。

(18)蓄电池的设计折合浮充寿命应不低于10年。

(19)蓄电池各性能指标必须满足YD/T1360-2005的所有要求。

(20)蓄电池的接线柱应便于接线和拆线,更换方便;

(21)蓄电池的尺寸要求须满足:L330*W173*H214mm,总高220mm;(如不能满足尺寸要求需提供电池柜。)

(22)蓄电池的质保期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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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量密度:125-160Wh/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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