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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743-2006 电动汽车用锂离了蓄电池

发布者:【浩博电池资讯】 发布时间:2024-05-24 10:05:04 点击量:4

QC/T 743-2006〔2006-03-07发布,2006-08-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高技术绿色材料开展中心、北方汽车质量监视检验鉴定试验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锋、汪继强、王子冬、肖成伟、毛立彩、淑红、丽、人杰等。

QC/T 743-2006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Lithium-ion batteries for electric vehicles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如此、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用标称电压单体3.6V和模块n×3.6V(n为蓄电池数量)的锂离子蓄电池。

2 规性引用文件

如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

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T 2900.11 电工术语 原电池和蓄电池[eqv IEC 60050(482):2003]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3.1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11确立的以与如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

能量型蓄电池 high energy density battery

以高能量密度为特点,主要用于高能量输出的蓄电池。

3.1.2

功率型蓄电池 high power density battery

以高功率密度为特点,主要用于瞬间高功率输出、输人的蓄电池。

3.1.3

容量恢复能力 charge recovery

蓄电池在一定温度下,储存一定时间后再行充电,其后放电容量与额定容量之比。

3.1.4

充电终止电流 end-of-charge current

在指定恒压充电时,蓄电池终止充电时的电流。

3.1.5

爆炸 explosion

蓄电池外壳破裂,部有固体物质从蓄电池中冲出,并发出声音。

3.1.6

起火 fire

蓄电池壳体中冒火。

3.1.7

I3放电能量 discharge energy at I3

蓄电池在20±5温度下,以1I3(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能量(W·h)。此值可从电压一容量曲线的覆盖面积积分求得,要求至少50个等值时间间隔点,或用积分仪直接求得。

3.1.8

扫频循环 sweep cycle

在规定的频率围往返扫描一次,例如:10Hz~55Hz~10Hz。

3.2 符号

C3

——3h率额定容量(A·h)。

I3

——3h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3/3(A)。

4 分类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分为方形蓄电池和圆柱形蓄电池。

5 要求

5.1 单体蓄电池

5.1.1 外观

蓄电池按6.2.1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与裂纹,外表应平整、枯燥、无外伤、无污物等,且标志清晰、正确。

5.1.2 极性

蓄电池按6.2.2检验时,端子极性应正确。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

5.1.3 外形尺寸与质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

5.1.4 20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2.5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同时容量不应高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的110%。

5.1.5 ―20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2.6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0%。

5.1.6 55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2.7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

5.1.7 20倍率放电容量

对于能量型蓄电池按6.2.8.1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对于功率型蓄电池按6.2.8.2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

5.1.8 常温与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蓄电池按6.2.9试验时,其常温与高温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容量恢复能力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5.1.9 储存

蓄电池按6.2.10试验时,其容量恢复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

5.1.10 循环寿命

蓄电池按6.2.11试验时,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500次。

5.1.11 安全性

a) 蓄电池按6.2.12.1进展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b) 蓄电池按6.2.12.2进展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c) 蓄电池按6.2.12.3进展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d) 蓄电池按6.2.12.4进展跌落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e) 蓄电池按6.2.12.5进展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f) 蓄电池按6.2.12.6进展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g) 蓄电池按6.2.12.7进展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5.2 蓄电池模块

5.2.1 外观

蓄电池模块按6.3.1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与裂纹,外表应平整枯燥、无外伤,且排列整齐、连接可靠、标志清晰等。

5.2.2 极性

按6.3.2检验时,端子极性应正确。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

5.2.3 外形尺寸与质量

按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

5.2.4 20放电容量

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蓄电池模块按6.3.4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同时容量不应高于企业提供的额定值的110%。

5.2.5 简单模拟工况

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蓄电池模块按6.3.6试验时承受脉冲数不低于4个。此项目只用作数据积累。根据数据进展蓄电池模块的一致性分析。蓄电池模块的一致性分析方法按附录A进展。

5.2.6 耐振动性

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蓄电池模块按6.3.7试验时,不允许出现放电电流锐变、电压异常、蓄电池壳变形、电解液

溢出等现象,并保持连接可靠、结构完好,不允许装机松动。

5.2.7 安全性

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

a) 蓄电池模块按6.3.8.1进展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b) 蓄电池模块按6.3.8.2进展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c) 蓄电池模块按6.3.8.3进展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d) 蓄电池模块按6.3.8.4进展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e) 蓄电池模块按6.3.8.5进展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f) 蓄电池模块按6.3.8.6进展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25%~85%,大气压力为86kPa~106kPa的环境中进展。

6.1.2 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

a) 电压表测量装置:准确度不低于0.5级,其阻至少为1kΩ/V;

b) 电流测量装置:准确度不低于0.5级;

c) 温度测量装置: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大于1℃℃

d) 计时器:按时、分、秒分度,准确度为土0.1%;

e) 测量尺寸的量具:分度值不大于1mm;

f) 称量质量的衡器:准确度为土0.05%以上。

6.2 单体蓄电池试验

6.2.1 外观

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用目测法检查蓄电池的外观。

6.2.2 极性

用电压表检测蓄电池极性。

6.2.3 外形尺寸和质量

用量具和衡器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与质量。

6.2.4 蓄电池充电

按厂家提供的专用规程进展充电。假设厂家未提供充电器,在20土5条件下,蓄电池以1I3(A)电流放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3.OV(或企业技

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时停止放电,静置1h,然后在20土5条件下以1I3(A)恒流充电,至蓄电池电压达4.2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

的充电终止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0.1I3时停止充电。充电后静置1h。

6.2.5 20放电容量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土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c) 用1I3(A)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

d) 如果计算值低于规定值,如此可以重复a)~c)步骤直至大于或等于规定值,允许5次。

6.2.6 ―20放电容量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2下储存20h。

c) 蓄电池在―20±2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2.8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d) 用c)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2.7 55放电容量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55±2下储存5h。

c) 蓄电池在55±2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O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d) 用c)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2.8 20倍率放电容量

6.2.8.1 能量型蓄电池: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5下以4.5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O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c) 用b)放电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2.8.2 功率型蓄电池: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5下以12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2.8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c) 用b)放电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2.9 常温、高温荷电保持能力与容量恢复能力

6.2.9.1 常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5下储存28d。

c)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O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d) 用c)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荷电保持能力可以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e) 蓄电池再按6.2.4方法充电。

f)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O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g) 用f)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容量恢复能力可以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2.9.2 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55土2下储存7d。

c) 蓄电池在20±5下恢复5h后,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O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d) 用c)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荷电保持能力可以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e) 蓄电池再按6.2.4方法充电。

f)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O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g) 用f)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容量恢复能力可以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2.10 储存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2h。

c) 蓄电池在20±5下储存90d。

d)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e)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O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f) 用e)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容量恢复能力可以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如果容量低于5.1.9中的规定值,可重

复d)和e)两个步骤,最多可以重复5次。

6.2.11 循环寿命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2下以1.5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容量达到额定容量的80%。

c)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d) 蓄电池按b)~c)步骤连续重复24次。

e) 按6.2.5方法检查容量。如果蓄电池容量小于额定容量的80%终止试验。

f) b)~e)步骤在规定条件下重复的次数为循环寿命数。

6.2.12 安全性

所有安全试验均在有充分环境保护的条件下进展。

6.2.12.1 过放电: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至蓄电池电压OV(如果有电子保护线路,应暂时除去放电电子保护线路)。蓄电池应符合

5.1.11a)规定。

6.2.12.2 过充电: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可按两种充电方式进展试验:

1) 以3I3(A)电流充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5V或充电时间达到90min(其中一个条件优先达到即停止试验);

2) 以9I3(A)电流充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10V即停止试验。

蓄电池应符合5.1.11b)规定。

6.2.12.3 短路: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将蓄电池经外部短路10min,外部线路电阻应小于5mΩ。蓄电池应符合5.1.11c)规定。

6.2.12.4 跌落: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5下,从1.5m高度处自由跌落到厚度为20mm的硬木地板上,每个面1次。蓄电池应符合5.1.11d)规定。

6.2.12.5 加热: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将蓄电池置于85土2恒温箱,并保温120min。蓄电池应符合5.1.11e)规定

6.2.12.6 挤压: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按如下条件进展试验。蓄电池应符合5.1.11f)规定。

1) 挤压方向:垂直于蓄电池极板方向施压。

2) 挤压头面积:不小于20cm2。

3) 挤压程度:直至蓄电池壳体破裂或部短路(蓄电池电压变为0V)。

6.2.12.7 针刺: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用φ3mm~φ8mm的耐高温钢针、以10mm/s~40mm/s的速度,从垂直于蓄电池极板的方向贯穿(钢针停留在蓄电池中)。蓄电池应符合

5.1.11g)规定。

6.3 蓄电池模块试验

6.3.1 外观

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用目测法检查蓄电池模块的外观。

6.3.2 极性

用电压表检测蓄电池极性。

6.3.3 外形尺寸与质量

用量具和衡器测量蓄电池模块的外形尺寸与质量。

6.3.4 蓄电池模块充电

按厂家提供的专用规程进展充电。假设厂家未提供充电器,在20±5条件下,蓄电池模块以1I3(A)电流放电,至蓄电池模块电压达到n×3.0V时或单体蓄电池电压低于2.5V时停止放电,然后在20±5条件下以1I3(A)恒流充电,至蓄电池模块电压达到n×4.2V时转恒压充电,充电电流降至0.1I3时停止充电,假设充电过程中有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4.3V时如此停止充电。充电后静置1h。

6.3.5 20放电容量

a) 蓄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模块在20±5温度下,以1I3(A)电流放电,至蓄电池模块电压达到n×3.0V时或单体蓄电池电压低于2.5V时停止试验,计算放

电容量(以A·h计)。

c) 试验过程中记录单体蓄电池的电压、温度变化情况。

6.3.6 简单模拟工况

a) 蓄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

b) 按附录B进展试验。

6.3.7 耐振动

6.3.7.1 蓄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

6.3.7.2 将蓄电池模块紧固到振动试验台上,按下述条件进展线性扫频振动试验:

a) 放电电流:1I3(A);

b) 振动方向:上下单振动;

c) 振动频率:10Hz~55Hz;

d) 最大加速度:30m/s2;

e) 扫频循环:10次;

f) 振动时间:2h。

振动试验过程中,按6.3.5放电观察有无异常现象出现。

6.3.8 安全性

所有安全试验均在有充分环境保护的条件下进展。

6.3.8.1 过放电:

a) 蓄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模块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如果有电子保护线路,应暂时除去放电电子保护线路),直至某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0V结

束试验。蓄电池模块应符合5.2.7a)规定。

6.3.8.2 过充电:

a) 蓄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

b) 可按两种充电方式进展试验:

1) 以3I3(A)电流充电,至某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5V或充电时间达到90min(其中一个条件优先达到即停止试验);

2) 以9I3(A)电流充电,至某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10V即停止试验。

6.3.8.3 短路:

蓄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将蓄电池模块经外部短路10min,外部线路电阻应小于5mΩ。

蓄电池模块应符合5.2.7c)的规定。

6.3.8.4 加热:

a) 蓄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

b) 将蓄电池模块置于85土2恒温箱,并保温120min。蓄电池模块应符合5.2.7d)的规定。

6.3.8.5 挤压:

6.2.12.6 挤压: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按如下条件进展试验。蓄电池应符合5.1.11f)规定。

1) 挤压方向:垂直于蓄电池极板方向施压。

2) 挤压头面积:不小于20cm2。

3) 挤压程度:直至蓄电池壳体破裂或部短路(蓄电池电压变为0V)。

6.2.12.7 针刺: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用φ3mm~φ8mm的耐高温钢针、以10mm/s~40mm/s的速度,从垂直于蓄电池极板的方向贯穿(钢针停留在蓄电池中)。蓄电池应符合5.1.11g)规定。

6.3 蓄电池模块试验

6.3.1 外观

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用目测法检查蓄电池模块的外观。

6.3.2 极性

用电压表检测蓄电池极性。

6.3.3 外形尺寸与质量

用量具和衡器测量蓄电池模块的外形尺寸与质量。

6.3.4 蓄电池模块充电

按厂家提供的专用规程进展充电。假设厂家未提供充电器,在20±5条件下,蓄电池模块以1I3(A)电流放电,至蓄电池模块电压达到n×

3.0V时或单体蓄电池电压低于2.5V时停止放电,然后在20±5条件下以1I3(A)恒流充电,至蓄电池模块电压达到n×4.2V时转恒压充电,充电

电流降至0.1I3时停止充电,假设充电过程中有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4.3V时如此停止充电。充电后静置1h。

6.3.5 20放电容量

a) 蓄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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